妊娠期妇女依法享有婚姻
离异申请权,然而,在特定条件下,男方可能失去在女性怀孕时期
申请离婚的权利。
唯有当妇女
主动提出离婚请求或存在以下四种特殊情势时,男方方可向法院
提出离婚诉求,且得到审理并裁定批准。
这四种特殊情势包括但不限于:
1. 女性孕期怀上他人的子女并非婚内行为导致;
2. 经历流产手术后,女性身体状况已经完全康复;
3. 男性遭受
家庭暴力无法忍耐;
4. 夫妻之间发生严重冲突威胁到了对方的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