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
刑事拘留满37天之后,可能出现如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情况:
首先是由检察院
批准逮捕,这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晰明确且
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
其次便是
无罪释放或者在证据方面存在明显缺陷而无法证明其所
涉嫌犯罪行为的确切性,此时也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处理;
然后则是无罪释放同时给予一定的
行政处罚(可视为刑期的折抵,无需再次执行与之相关的
行政拘留),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罪责较轻,无需通过追究
刑事责任来进行惩罚的案件中;
此外还有就是准予取保候审或是
监视居住等措施,主要是针对那些尚未达到
逮捕标准以及在证据链上尚存疑点,需要进一步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的个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
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