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以下情形时,
行政处罚将会暂时停止执行:
首先,当被
处罚对象确实存在履行行政决定异常艰难或暂时无力支付
罚金的情况;
其次,当有关第三方就
执行标的提出明确且合理的权益主张;
再次,倘若执行行动可能引发不可挽回的
经济损失,并且停止执行将不会对
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如果行政机构认为需要暂停执行以解决其他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
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