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情侣的恋人转款,然而随着感情破裂而分手后,这部分款项未必能够完全收回。
爱情期间向伴侣传达热爱之情,尤其是在特殊纪念日或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范畴内,可以理解为已经将这些款项
赠予了另一方,因此在关系破裂之后不得予以索回。
若上述转账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订婚、
结婚等特定承诺,那么具有礼金性质的这部分款项,即使已建立恋爱关系但最终未能履行婚姻合约,款项仍可申请收回。《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