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离婚案件中,对于女方陪嫁物品的处置与否,需视其是否属于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而定。
若该财产确属夫妻共有资产范畴,则不可进行分割。
反之,如该嫁妆为女方于婚前所购置或取得,则应当被视为女方独自所有的
个人财产,故而在离婚时无法对其进行分割。
若此嫁妆系女方在婚姻缔结后所得,那么除非赠与人对该赠与行为作出明确表示仅授予给女方,否则应将该嫁妆归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且在此情况下不可单独由女方享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