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已购买预防性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在
意外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仅在其责任范围之内进行
赔偿。
然而,若超出该范围,则需依据具体情况和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方案。
具体而言,首先,机动车之间产生碰撞而导致
交通事故的,应由存在过错的一方对损害结果负责,但如双方都有过失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其次,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间因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权益纷争,往往以机动车一方负
主要责任为主导,但如果有充足且确凿的
证据表明非机动驾驶员、行人违反了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在发生事故前,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做出妥当的处置,那么则可以考虑适当减免机动车一方的
赔偿责任。
最后,若经查证,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完全系由于
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
故意行为所致,则机动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