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公诉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次从其首次接受侦查机构的讯问或遭受
强制措施以来,便具备了选择代理
人的权利。
对于刑事
自诉案件,被告人亦拥有随时聘请
代理人的自由。
在公诉案件中,
被害人以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以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移交
审查起诉之日起,也有资格
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同样地,对于刑事
自诉案件中,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均可在任何时候选择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