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违约导致
可得利益损失,则应进行
赔偿。
所谓可得利益损失,即是指一方
当事人违反了契约规定或者蓄意、疏忽地侵害了他方的财物或者债权权益,从而使得原本在正常情形下可能得到或获取的财产利益无法实现或者受到损失,抑或是由于
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减损效果。
当
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损失时,其补偿额度应当与客观损失紧密相匹配,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合约顺利履行之后可能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