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方
拖欠债务并离奇地消失无踪,
放贷方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
诉讼并要求
借款人立即偿还负债。
在提
起诉讼之后,法院将发布案件通告,向借款人送达正式的诉讼文书。
然而,如果在预定的开庭日期,借款人未按期出席,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缺席裁决;
待法院作出裁决后,假如借款人仍然未能履行其判决义务,放贷方可依法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倘若借款人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以上,那么放贷方可首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为失踪人员;
随后,要求借款人的财权
代理人主持清理借款人名下资产,用以清偿所欠放贷方之债务。《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