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
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
在
当事人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之时,行政机构有权参照每一日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基础,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
罚金增收,但增收的总额不得超过原罚单内所设定的罚款金额上限。
另一方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构亦有权利举行公开的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活动、对货物依法进行处理或将被冻结的款项、汇款划拔直至扣除所应缴纳的罚款为止。《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