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委托人离世之后,其所背负的
债务将不会随之消散,相反,这笔债务将会根据法律规定以及
遗产继承权的性质,被转让至相应的
法定代理人手中。
新任的
代理人将作为新的
借款人承担起该笔负债,此时他便与
债权人开始了延续原来的借款关系。
夫妇双方共同产生的债务应向已故者的配偶进行追索。
然而,要明确的是,这完全取决于
债务人是否留下任何形式的财产遗留下来,以及当时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中有无涉及到
抵押和
保证等要素,如果答案为肯定的话,那么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的合法
继承人在
继承财产时,尽其所能地用所继承的财产实际价值来清偿债务;
或者迫使保
证人清还债务,抑或是让其出售
抵押物来偿还债务。
倘若继承人选择放弃对遗产的继承,那么就只能优先利用遗产来提前偿还本金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