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法行医罪的
立案标准,我们可以详细介绍如下:
如果相关人员在从事
非法行医活动中,已造成就诊人轻微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达到一般功能障碍程度;
又或者致使甲类传染病肆意传播、流布或是存在着传播、流布危险;
甚至是在使用假冒药品、差质药品,又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的过程中,已经对人体健康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威胁;
此外,若非法行医者曾经受到过卫生
行政部门的
行政处罚两次之后,再次犯下同样的错误,那么这些情况均应该予以
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
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