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版的
劳动合同依然具备法律认可的效力。
根据相关规定,在双方缔结劳资关系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此处所谓“书面”定义广泛,泛指合同书、信笺、电报、电传及传真等能够具体实现所载条款内容的形式载体。
而凭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可实现实物化的信息传播途径进行传输,提及其载有的内容可以进行视觉展示且可随时进行调阅查询的电子文件,同样被认为是
书面形式的使用范畴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