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自动向有关部门投案并对于自身所犯的罪行进行如实交代的,应当认定为
自首形为。
对于具备
自首情节的
犯罪人,可以依法对其从轻或
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行为相对轻微的话,甚至有可能予以免除
处罚。
此外,已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如能主动就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到的自身其他罪行向有关机关坦白,也视为自首行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投案为名逃避
刑事责任并不满足自首的
构成要件,所以不能视为自首行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