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申请借贷过程中签署的
借款协议存在诈欺之举,那么这份借款协议不仅应当视为无效的合作契约,也无法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合约的双方
当事人完全有权力选择拒绝履行该协议。
现行
法规对此做出如下明确指示:只有在完成下列各项必要条件之后的
民事法律行为方能获准生效:(一)
行为人必须拥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表示出来的意愿务必真实可靠;
(三)实施的任何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条款,同时不能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和良好道德风尚。
由于涉及到诈骗行为的实际情况下,所签署的合约往往不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