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方患有疾病的情况下,另一方自然拥有向法庭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这是法律所赋予且未作出任何限制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争议仅仅源于某一方由于身患疾病而提出
离婚请求的话,倘若在这个过程中并无
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已出现裂痕,那么根据现行法令,法院未必会判定解除婚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通过对当事双方婚姻基础牢固程度、婚后生活感情状况、导致离婚的具体缘由以及当前夫妻间的互动模式以及重建和谐家庭可能性等多维度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来做出裁决。
若在最后的审讯阶段,法院认定
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那么便会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反之若未能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事实,法院则有可能选择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