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需要鉴定其是否符合
报废标准。
具体判定条件如下所示:
(1)超过了规定的使用年限;
(2)在经过修复与调整之后,仍然无法满足国家
机动车安全技术的相关标准以及这些标准针对在用车辆的特殊要求;
(3)在历经修复、调整或使用控制技术的情形下,向外界排放空气污染物质或产生噪音,仍旧无法符合国家标准对于在用车辆的特殊要求;
(4)在汽车检验
有效期结束以后,接连三次的机动车检测周期中未能获取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