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
起诉讼以寻求
离婚所需准备的资料,主要囊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是
离婚起诉状,在这其中需详细书写原告的
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等,明确提出的
诉讼要求及相关的事实与依据;
其次是
结婚证书、
身份证件以及户口簿等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然后是已经生效的
离婚判决书;
再者则为关于婚姻
共同财产的详细清单;
最后是作为夫妻关系恶化的证明资料。
对于寻求离婚的诉讼,若
当事人已知晓相关流程且能够顺利搜集到足够的
证据,实际上并不一定需要聘请
律师。
是否选择律师
代理,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策。
另外,这当中还涉及到了
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进行诉讼,当事人或
法定代理人可以
委派一至两人作为
代理人参与整个过程。
在诉讼代理人的选择上,可以考虑
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是当事人的
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如果上述渠道皆无法达成,还可尝试委托当事人所处社区、单位乃至相关的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