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年过六十周岁以上的员工而言,我们将不再认定其为
工伤。
由于此类职员已经失去了劳动主体资格,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应认定为
劳务关系,而非工作关系。
因此,这些员工在遭受任何形式的
人身伤害时,就不能再向雇主提出
工伤索赔,而是应该要求直接实施
侵权行为的
责任人给予人身
损害赔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下几类特定的员工群体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均属于劳务关系:
即已经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
退休金的人员,尚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的内退员工,以及遭遇下岗待岗困境的人员,当然也包括其他所有类似的情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