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范,保证
债务的范围乃需经过
债权人与
担保人之间充分磋商才能予以明确。
在保证债务涵盖了利息的情况下,担保人在
代为清偿之后,有权向债务本人生效
追讨利息的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
担保物权的
担保范畴应包括
主债权及其累积的利息、
违约金、违约给付的
损害赔偿金、确保担保财产安全及利用担保物权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等。
如
当事人双方另行签订附属协议的,则以该协议为准。《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
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