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那些已经被赠送出去却尚未进行
产权移转登记的房产,赠与人是具备索回权利的;
然而,若该项赠与行为已正式经过了司法机关公证;
或是属于诸如救灾扶弱、扶贫助残等具有公益事业性质以及符合社会道德价值观念的赠与行为,那么即使未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手续,赠与人也是无法取消
赠与房产的。
然而,若该房产已经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要想取回已经赠出的房产就往往变得极其困难了,这种情况仅限于下列具体条件之一:(1)受赠人严重侵犯了赠与人或其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负有
抚养义务却拒不履行;
(3)未能按照
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去行事。《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