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所进行的是正式的
诉讼离婚程序,而非仅仅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
倘若有夫妻双方因
分居达到两年而希望解决婚姻问题,但无法通过达成协商共识来完成
离婚手续时,便需向法院提出
诉讼离婚申请。
当本环节提到的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长期分居达到两年期限且无任何调解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将有权依法依据并确认该事实,进而作出准许
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