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主动申请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则有权诉求获得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即用人单位未能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措施或提供足够优良的工作环境;
其次,如果有
证据表明用人单位未能按时且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合理
工资待遇;
再次,假如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不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点,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
法规,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最后,如果证明因受到欺骗、恐吓或其他不正当压力,导致建立的
劳动合同无效的;
以及,在法律与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据此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例外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