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用动产物作为
抵押之标的时,
抵押权自
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成立之日起即刻建立。
在此期间若抵押权益未进行登记注册,将无法对善意第三方产生
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下列特定类型的财产抵押而言,抵押权仅在经过法定的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式设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诸如建筑、桥梁以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上的构筑物等实物形态财产;
(二)施工用地
使用权;
(三)海洋区域使用权;
(四)正在兴建过程中的各类建筑物、船只、航空飞行器等
固定资产。《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