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因末位淘汰而导致解雇时,
劳动者理应有获取
补偿金额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对此给予双倍的
经济补偿。
这其中的缘由在于,此种行为实质上构成了用人单位对
劳动合同关系的非法解除。
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由于末尾淘汰制度仅将处于末席位置的劳动者视为无法胜任其职;
而不能仅仅以该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已经经过培训或调任至其他岗位,但依然无法胜任工作为由便将其解雇。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采取了解雇措施,就应被理解为是在违反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进行的,必须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标准向其支付
赔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这部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标准,若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则按实际年份计算;
若未足六个月的,则按照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这里的“
月工资”特指的是,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那段时间内的平均实得收入。
下面列举了七种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况:
1.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及与劳动者经协商共同达成解除协议;
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解除权;
4.依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解除权;
5.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条件,且劳动者不愿意
续签的情形之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终止为期固定的劳动合同;
6.还包括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的规定,可以
终止劳动合同;
7.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