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下列任何情境之一者,法院将有权做出
离婚裁决:(一)夫妇一方存在
重婚事实或与其他异性居住在共同住所中;
(二)有
证据表明婚姻关系中存在严重
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甚至遗弃
家庭成员;
(三)倘若有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存在长期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四)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由于感情不愉快而选择
分居已有两年时间以上;
以及(五)若有任何证据表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修补。
此外,(六)当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口,而另一方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时,法院有权批准
离婚申请。
同时,(七)即便法院曾经判决禁止离婚,如果夫妻双方经过1年后再分居,则一方如再次提出离婚
诉讼请求时,法院仍应予以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