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夫妻解除婚姻并非必定需要得到彼此的同意。
但有两种特殊情况需特提醒注意:
如选择通过
协议离婚形式,则须预设双方均已表示愿意结束婚姻关系;
另一种情况即若以
诉讼途径解散婚姻关系,在此过程中便并无需求得双方意愿的联系。
首先,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只有当男女双方可以在诸如
离婚、
子女抚养权归属、
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重要议题上达成一致时,才能前往一位
当事人的长期居住注册地的
婚姻登记部门来获取解除婚姻登记的许可。
然而,如果无法在上述所有重要事宜上取得共识,其中任何一位意图解除婚姻关系者都有权向对方所在地区的初级或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假使被告的常居地点与实际居住地点并不完全重合,那么实际居住地的初级或中级人民法院将享有对案件的
管辖权。
最终,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专业判断,以确认夫妻间的感情是否已经无法维系,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关于离婚与否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