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向他人无偿借用
机动车辆却未按照预先约定归还,未必就必然构成
刑事犯罪中的侵占
罪名。
然而,若在他人多次郑重恳求并索回车辆时,借用者仍然拒绝履行约定,且其行为含蓄地表达出其对该车辆的非法定占有意向,那么这便可能满足侵占罪的
构成要件。
然而,若借用人的行为不满足上述描述的条件,那将无法被认定为侵占罪。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在
刑法理论中,
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指构成要件中对于
行为人主观上恶意占有他人财产的想法有明确规定,而仅需行为人心中持有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的意图即可。
因此,即使行为人尚未通过实际行动来实现或保障其对财产的所有权利,只要他拥有了非法占有的意图,便可能会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