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所属权者明确授权而擅自操控并使用
机动车的行为,其责任追究需责成实际操作方承担。
在法律层面上,此类未经授权便私自操控他人车辆的行为可视为
盗窃性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具体条款,倘若因被盗窃、
抢劫或抢夺而产生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导致
交通事故并给周围财产或人员带来了损害,那么理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实施盗窃、抢劫或抢夺行为的个人或是团体。《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
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
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
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