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效力待定合同的性质时,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效力待定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性。
具体而言,效力待定合同存在如下三类主要情形:
第一种情形即属于由缺乏
行为能力的主体所签订的协议,以及由具有一定法定行为能力但尚无法独立
签订合同的主体所签订的协议,这类合同必须得到其
法定代理人的批准后方可生效;
其次,若无
代理权限之人冒用
当事人名义签署协议,则须得该当事人亲自确认方能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
最后,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协议对方而言,他们有权通过
书面形式向法定代理人
递交催促签署通知,要求其应在收悉通知后三十日内做出是否签署的决定。
倘若法定代理人未能在此期限内明确表达意见,将视为其自动放弃审议;
在
民事法律行为被审批之前,对善意交易对方来说,他们享有撤回的权力。
而撤回该行为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进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