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案件中关于
子女抚养权的判定问题,若
当事人双方皆希望争得幼子/女之
监护权,法院通常会依据以下几点进行裁决:
首先,若该子女不满两周岁,法院通常倾向于将监护权判与母亲方;
但是,倘若母亲出现了如下几种状况,监护权将会判与父亲方:
(a)长期遭受难以治愈且对他人健康有严重影响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身体残疾,导致其不适宜与子女共享日常生活;
(b)虽有
抚养之经济基础,却未尽到基本责任,相反的,针对子女的基本需求,父亲提出更适合的抚养安排;
(c)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的原因,子女确实无法继续跟随母亲生活。
其次,若子女已经超过两周岁,法院往往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呵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首要原则,裁定
抚养权的归属;
在此过程中,法官尤其关注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a)如已采取结扎措施或因为其他特殊原因失去生殖能力者;
(b)如家庭仅剩一个子嗣,而对方拥有两个及以上子嗣者;
(c)若子女曾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且他们表达出有意愿并具备能力协助子女度过成长阶段,此时法官亦可能予以思量平衡;
(d)对于年龄超过八周岁的孩子,法庭也会充分考虑他们的个人意愿,支持他们选择更愿意跟随的其中一位家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