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遗嘱的起草与落实问题,通常划分为
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种类型。
其中,自书遗嘱务必由
立遗嘱者本人亲笔撰写并在末尾署名,同时注明日期;
如此方能
保证该份自书遗嘱具备有效的
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若需订立代书遗嘱,则须有两位或以上在场
见证人,由遗嘱人以口语方式陈述遗嘱内容,其中一位见证人负责协助书写,而且必须在遗嘱中附注日期。
此外,无论代写人还是见证人乃至遗嘱人,皆需当场签署姓名,只有经过这样完整流程的代书遗嘱才能被认定为具有法定效力。
在撰写遗嘱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如未能达到相应的形式要求,那么遗嘱将可能无法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