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离婚过程中,有关
分居情况的
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
例如附近居住的社区居民,同为工作者的同事等人的可信度较高的
证人证言;
夫妇之间一方的独立居住地
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开设新住址后的收件及快递地址;
此外,还有夫妻间通过微信、QQ邮箱等通信方式留下的对话聊天记录等,这些都是无可否认的有力证据,能够清晰地展示出夫妻二人确实已经开始了分居生活,甚至可能有双方签订的明确的分居协议作为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