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诈骗
犯罪减刑的情况较为复杂多样,例如
犯罪嫌疑人展现了
自首、
立功以及退赃等积极的行为,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处理诈骗
刑事案件适用具体
法规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尽管诈骗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上述解释的“
数额较大”的衡量标准,但是如果存在以下具体情况之一,
同时犯罪者认罪、悔罪的话,相应的
司法机关可以依据相关
刑法及
刑事诉讼法的条款,从而决定不
起诉或者
免除刑事处罚。
这些情况包括:
犯罪者具备法定的从宽
处罚情节、在审判阶段宣告判决之前全额退还
赃物或
赔偿受害者损失、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未实际参与
分赃或者得到的
赃款相对较少并且并非主谋嫌疑人、获得受害者的谅解以及其他情节轻微、影响范围不大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的;
(四)
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