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约
期限届满之时,用人机构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提前30日向员工传达相关信息。
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员工续约,则需提早一个月向员工指示此项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该用人单位只是需要负责支付
赔偿金即可,而无需负担待通知金的款项。
但反之,若是用人单位未能按这个时间节点提前告知员工这一决定,他们除了应承担
赔偿款以外,还需依照法律规定额外支付待通知金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