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考虑向法院提
起诉讼,透过正式的法律程序来结束这段婚姻。
在这个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途径可供参考:
第一种方法是,如果双方能够经过坦诚而深入的沟通,设定一个共识的界限来明确孩子的抚育、财产的分配、
债务的偿还等相关事宜,并签订一份严谨且明确的书面
离婚协议书,那么您们可以携带您各自的
户籍证明文件、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
结婚证书及该份离婚协议书,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位于您们其中一方
户籍所在地的办事大厅,共同办理
离婚手续,并领取
离婚证书。
至于第二种方法,如果无法达成这种共识或者任意一方更加坚定地寻求解脱,那么坚决要
离婚的伴侣,他/她可以准备好诉状、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例如能够证明你们作为配偶所拥有的
财产所有权的
房屋所有权证明书、
车辆登记证书之类的相关文件,然后
递交给其目前居住地点所属的法院,申请由该法院作出裁判,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院会详细调查您们夫妻之间的婚姻基石、近期感情状况、决定离婚的具体原因以及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还会评估您们复归于好的可能性,运用科学、客观的分析方法来确认您们夫妻之间感情究竟是否已经严重破裂,同时根据审理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事实
证据,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最终的判断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