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在此过程中参与并且
出资办理了
房产证,具体情形可分为如下几类:
首先,如果父母在子女步入婚姻殿堂前为他们购置房产,那么这笔出资应被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行为,进而此套房屋便属于其个人
婚前财产范畴,不应在
离婚时纳入
财产分割考虑范围内;
其次,若父母在子女订婚之初为双方购置房产,且明确表示此乃
赠予子女及其配偶共有的,那么这套房子就理所当然地归入了二人的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共同进行
财产分配;
最后,如果子女在婚后,由父母共同出资购得房产,这样的行为应当视作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面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自然作为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再者,如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为他们购置房产,然而父母明确表达只赠予自身子女,那么此套房房产就应归属为其个人物品,无法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离婚之时也无需对此地产进行任何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