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不幸遗失了法院
离婚判决书,您依然可以凭借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前往审理
离婚案件的原审判机构查阅相关档案数据,对相关文件进行复印。
随后,仅需经相关部门盖章证明,便可使
复印件取得与原件同等
法律效力。
换言之,在离婚判决书遗失的情况下,倘若您需要使用
判决书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处理相关事务时,请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审理案件的原审判机构的档案室进行查询。
档案室内将全面保存该案件的各类卷宗材料,您只需前往档案室,向工作人员明确表明需求,请求复印判决书,同时请档案室出具证明文件以确认该文件与原始
证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