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法规中,针对各
类别建筑工程,特别是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等重要构造物所做的
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如下:首先,对于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
主体结构部分,这两大类别工程的保修期被设定为其设计文件中所指定的相对应的
合理使用年限。
其次,从更为具体的层面来看,对于屋面的防水工程、有防水需求的卫生间、房间以及外墙面的防渗漏处理工程,这些部位的保修期则为五年时间。
再次,就供热与制冷系统这类交错复杂的工程而言,其保修期限被明确规定为两个采暖周期以及两个供冷周期。
最后,关于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这些内容的保修期设定为两年为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
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
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