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被继承人曾拟定过明确的
遗嘱,关于其身后财产的分配将以遗嘱中所标注的优先顺位为准;
而当被继承人并未留下遗嘱时,对于他的亲生子女以及与其未婚生育的子女而言,两人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皆可依照法律规定的长幼次序高低,获准成为首批的
遗产继承人。
另需注意,假设继母亲所带回来的孩子并非亲生,但在日常生活中已然建立起赖以为维系的亲子
抚养及被
赡养之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下,此类继子女与他们的“
继父母”之间便会产生如同于亲生血脉般的深厚联系,因此在合法范围内,他们同样可以获得作为首批遗产继承人的资格。
然而,如果被
领养的孩子并不属于亲生儿子,同时亦未能跟继父母之间建立起赡养和被赡养关系的话,那么您做为其亲生儿子,理应成为首批遗产继承人,这项权益不会因为该被
领养小孩的存在有所改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