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配偶申请提高
抚养费用要求一事,其是否必定会遭到法庭的否决,答案并非如此简单。
若原有抚养费用的数额已然无法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那么新的申请反而成为了可能得到法庭支持和批准的正当诉求。
比如当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时,就完全有合法权利来提出主张并获得法庭的相应判决:
1)由于物价行情、
工资水平等的变动,原有的抚养费用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孩子日益增长的生活开支需求;
2)孩子完成了学业晋升至更高阶段,实际需要投入的抚养费用超过原有数额之外;
3)倘若孩子遭遇疾患,而
抚养一方却因为财务能力的有限难以负担其全部的
医疗费用;
4)在有支付责任的一方的经济收入有了显著提升之后,与孩子的生活水平差距日益扩大,亦可成为申请提高抚养费用的合理理由。
然而,倘若这一申请缺乏实际的事实根据,那么法庭将会根据情况予以驳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