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先行提
起诉讼并不必然
保证能获得优先受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多份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针对同一
被执行人所设定的金钱支付义务存在多个
债权人时,且全体注册人均对执行标的物未持有任何
抵押(
担保物权),那么这些债权人将依照
执行法院采取
执行措施的时间顺序依次进行优先获偿的权利。
然而,如果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类型各异,那么基于所有权或
抵押权而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将优先于金钱债权得到清偿。
在具备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将按照各抵押权生成的序列进行逐步偿还。
若一份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对于同一被执行人实行金钱支付义务的众多债权人,且此类执行行为导致执行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所有负债,在所有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未持有任何抵押权的前提下,各债权人将按照各自的债权份额比例分配接受还款的权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
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