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赌债并不被确认为合法的债权范畴,因此无法享受到法律对其给予的充分保护。
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一些常见的以非法手段获取资金进行借贷的行为,这些行为所缔结的
民间借贷合同通常被判定无效。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来实现转贷业务;
将从其他盈利性质的
法人或本单位员工集资所得,或者是利用向公众
非法吸收存款等途径获取到的资金再用于转贷业务,以及无资质的贷款发放方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大规模借款等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
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
放贷资格的
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借款人借款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