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已发现非亲子关系的情况下,所给予孩子的
房产赠与可否追索回收呢?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指出,对于赠与人因误解而作出的赠与事项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享有向人
民法院提出撤销该赠与之申请的权利。
例如,当我们原以为送出房产只为了表达与某位子女之间的深深亲情,但后知这名子女并非亲生之实时,我们应视此为对赠与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对所赠与的房产予以撤销,以确保自身权益得以维护。《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