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被认可的
工伤导致的身体残疾评估:
首先,对于因工伤未能在既有标准中得到恰当评定的工人来说,他们应当坚持从下至上的复审程序,以此来确保评价过程的公正和合理性。
其次,工伤员工无法就其
伤残程度的主观评价结果提出
行政诉讼。
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明确规定,此类情况并不在
行政复议范畴内,因此自然也难以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