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买卖合同中,作为
买受人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交付标的物是出卖方的重要责任,也是买卖合同中所突出强调的核心目的。
作为获益方,买受人有权实际占有并支配标的物;
而观念上的
交付方式包括了让渡返还请求权、达成占有更改以及实现简易交货等环节。
其次,买受人的最终夙愿无疑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出卖方除了必须履行交付货物的职责之外,还应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有效移交,这正是区分买卖合同与其他涉及财产转移占有的各类合同的本质特征之一。
最后,出卖方对于其所交易的财产承担两种
保证:
权利瑕疵
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
其中,每种担保又包含不同的具体内容。
(1)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方必须确保自身具有合法且完整的相关权益,进而能够确保交易对象的
合法性和无争议。
(2)物的瑕疵担保则要求出卖方对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实际功效等多各方面做出充分保证,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买受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