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若雇员表示拒绝续约,他们并不必然能获得
赔偿。
如若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有的
劳动条件,那么雇主单位应该承担起相应的救助责任,为其提供补偿。
反之,倘若在用人单位保持甚至提升原有的劳动条件的情形下,仍然有雇员选择拒绝续约,此时便无需对这些雇员进行赔偿。
至于需进行补偿的事宜,经济补偿将依据雇员在该机构所处岗位的时间积累,每过一周岁,便按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对此类雇员进行支付。
对于超过六个月但不足整一年的时期,将会按照整一年来处理;
而在不足六个月的情况下,则将以半个月工资作为替代性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