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若经纪人成功地协助
合同签订,委托方则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酬劳,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
佣金或
中介费。
若是在双方间对于此项费用并无明确定义或约定不明晰,亦无需担忧,因为只要双方自愿,便可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通过商议达成
补充协议,从而明确约定中介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假如仍然无法就此事予以明确,那么须依据经纪人在此次活动中的工作技能、投入时间及实际贡献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评估后进行调整。
毕竟,凭借经纪人所提供的提供合同签署的中介服务才使合同得以顺利签署。
因此,我们建议由该合同的各方
当事人共同承担中介人的报酬。
此外,若经纪人未能成功地促使合同签订,自是难以向其索求中介费;
但为了保障其在整个业界中的合法权益,经纪人有权按照与委托方之间的既定协议,请求对方为其从事中介活动中所垫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