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登记注册的夫妇在
同居过程中所获得的财产,应当由
当事人自行加以协议处理;
若是未能达成协议,则需要由人
民法院根据公正照顾到无过失方的原则进行裁决。
针对
同居财产问题,我们给出以下四点明智的建议:
首先,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出清晰详尽的
个人财产协议。
其次,个体购买的物品应当保留详细且具有说服力的相关证明文件。
再次,关于双方共同投资购置的物品,最理想的情况是双方能够建立起互相关联的记录文档。
最后,同居期间各自从亲朋好友那里获得的馈赠物品,最好能够让赠送者在物品上写下“此物品专为赠送给某某而准备”等字样,以便日后查阅,并且保存好这些珍贵的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
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
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