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借出款项的
担保方,在
借款人为偿还
债务而自身无能力时,需自觉承担起偿还欠款的义务。
然而,担保方在完成还款后,可依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追索
赔偿。
在此过程中,特别需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若该担保属于
连带责任保证范畴,当主
债务人未能按时或按照约定方式偿还债务时,
债权人便有权直接请求担保方承担相应的
保证责任。
其次,若担保形式为一般
保证,仅在主债务人与债权人因
债务纠纷引发
诉讼活动且经过
法院强制执行未果的前提下,债权人方可向担保方提出本应由主债务方向债权人履行的款项要求。《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